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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日前就《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,意見稿規定,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。其中,食用後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,需要予以緊急召回。(新華網8月6日)
  我國食品召回機制的完善是一個漸進過程。2009年頒佈的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條就規定: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規定,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應當立即停止生產,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,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,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。在2010年2月全國加強食品藥品整治和監管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,時任副總理吳儀要求“進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市場準入制度,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”。
  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,到目前出台《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》這一細則,可視為“食品召回”機制從萌芽到完善。這也是我國構築食品安全防範體系的有力證明。
  “食品召回時代”已經來臨,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內的每一個人都要適應這一變化。這裡有必要提到“食品召回”的思維認識誤區。“食品召回”確有“懲戒”性質,但更多的帶有“預防”性質。就如近年來推行的汽車召回、家電產品召回,這些產品可能是有“缺陷”或“有安全隱患”,但未必造成或已經造成“損害”。是基於一種安全防範考慮的召回,而不是一種“負面懲罰”。
  食品召回並不可怕,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成為習慣性做法。1993年到2003年,美國的食品召回達年均335起。2003年,美國農業部實施食品召回77起,其中,一級召回占66%,二級召回占16%,三級召回占18%;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(FDA)實施食品召回296起,其中,一級召回占54%,二級召回占34%,三級召回占12%。
  食品召回被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,而一般召回就屬於“尚未造成安全問題”的召回。如美國食品召回分為三個等級,其中的三級召回,就適用於召回“不會對健康造成不良後果的食品”。肉類或家禽含有增加的水但未在標簽上標識,就屬於這種應該召回的食品。消費者不必以“是否召回”就認定某一款食品產品“不合格”、某家企業就是“劣質”或“無德”。
  食品召回制度的走向成熟,意味著實施召回將成為今後食品安全監管的常態。公民和生產企業不應以“召回數量”來評價食品安全程度,更不宜以未來召回行動可能更頻繁而認為“食品安全質量問題更多”。未來的食品召回次數越多,越能說明國內食品安全管控的加強,公眾安全越有保障,這應該成為今後每一個人的共識。
  實施食品召回不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全部手段,必須伴隨著市場監管手段的持續加強,以及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培養。在食品安全“精細化”管理的時代,“食品召回”順應了時代潮流,每個公民應對此感到欣慰。食品生產企業也應以“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”為警示,把它當做維護食品安全的重要契機。  (原標題:人人要為“食品召回時代”做準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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